一、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規范溝道取水管理,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與合理利用,全面落實“四水四定”原則,規范引黃灌區排水溝道取用水行為,嚴格取用水總量管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管理辦法》《地下水管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水資源管理條例》《自治區水利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排水溝取用水行為的通知》《自治區水利廳關于開展排水溝相關問題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賀蘭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編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三)《取水許可管理辦法》
(四)《地下水管理條例》
(五)《寧夏回族自治區水資源管理條例》
(六)《自治區水利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排水溝取用水行為的通知》
(七)《自治區水利廳關于開展排水溝相關問題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內容
《賀蘭縣用水權收儲交易管理辦法》共五章,19條內容。
(一)總則。在全縣范圍內取用溝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溝道泵站取水落實計劃用水管理。溝道取水應當通過水資源論證,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溝道泵站取水進行綜合監督管理,各鄉鎮場、原種場、暖泉農場以及溝道管理單位對溝道取水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1、在全縣范圍內取用溝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2、溝道泵站取水落實計劃用水管理。溝道取水應當通過水資源論證,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溝道泵站取水進行綜合監督管理,各鄉鎮場、原種場、暖泉農場以及溝道管理單位對溝道取水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二)取水的申請、審批和備案。申請溝道取水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表,組織專家及渠道管理單位審查通過并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報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申請溝道取水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編制溝道泵站取水水資源論證報告表,核定取水水源、水量、水質,組織專家及渠道管理單位審查通過后,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安裝在線計量設施,建立取水口臺賬。
2、申請取用溝水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出申請,所屬鄉鎮場根據灌溉條件和灌溉面積進行審核,由泵站管護單位每年上報作物種植結構,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并下達用水計劃,方可取水。
(三)取水管理。對計量設施的安裝、取水臺賬的建立、臺賬的上報、用水的計劃、水質的檢測等進行規定。
1、溝道取水泵站必須安裝符合國家計量檢測標準的計量設施;泵站使用單位或個人應當做好計量設施的維護工作,確保計量設施正常運行。
2、取用水單位或個人應當建立取水臺賬,如實記錄泵站取水量,確保取水數據精準可靠。
3、取用水單位或個人應當按月向所屬鄉鎮(場)和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取水臺賬。
4、對未備案、未安裝計量設施或計量設施安裝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不予批準。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及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由所屬鄉鎮場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依法予以處罰。?
5、渠道未覆蓋到的農業及生態取水口均需全部安裝在線計量設施,建立取水口臺賬。
6、取用水單位或個人應當節約用水,按照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用水計劃規范取水,嚴禁超計劃取水。
7、因抗旱等原因需啟用關停泵站的,由鄉鎮(場)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縣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啟用。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啟用關停泵站。
8、縣人民政府對全縣水資源實行統一配置,溝道取水列入全縣年度水量分配計劃,取用溝水的黃河配水指標予以扣減。
9、溝道取水實行有償使用、計量收費。按照“資源有價”的原則,通過價格杠桿調整溝道取水行為,水價按照發改局批復有關規定執行。
10、各鄉鎮場或灌溉公司每年至少對每個泵站溝道取水水質進行一次檢測,水質發生變化的,要適時檢測,確保取用溝水水質符合農業灌溉、養殖等水質要求。嚴禁取用不符合水質要求的溝水用于農業灌溉、養殖等,因水質不達標造成農業等損失的,由管理單位和用水戶自行承擔責任。
(四)罰則。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所屬鄉鎮場會同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處罰。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管理辦法》《地下水管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水資源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所屬鄉鎮場會同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