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賀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賀蘭縣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解讀如下:
一、起草依據
為加快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示范縣,深入推進落實2022年山林權改革重點任務,圍繞“到2025年賀蘭縣森林覆蓋率達到12.74%”目標任務,全面推行林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改革,保護農戶和經營主體的經營權、處置權、收益權,依據《自治區林業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集體林權流轉實施辦法>的通知》(寧林發〔2016〕158號)和《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 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林權交易規則(試行)>的通知》(寧林規發〔2021〕1號)文件精神,現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了《賀蘭縣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包括六章四十三條。
第一章總則,共八條。說明本辦法制定的法律依據、適用范圍、集體林權和林權流轉釋義、遵循原則、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流轉方式、指導和監督管理單位。
第二章流轉方式、范圍與期限,共六條。流轉方式:承包方可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流轉范圍:明確6類規定情形下的林木、林地不得流轉,公益林須在公益林管理規定的前提下流轉,除此以外的林木、林地須遵循林地經營權屬性規定流轉。
第三章?流轉程序,共十四條。村集體林地和林木流轉時需對流轉事宜提前公示并經村民代表的同意,簽訂合同前應先征求鄉(鎮)人民政府意見,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備案。流轉時,進行森林資源資產價值評估。流轉合同簽訂后,向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林草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流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共四條。流出方權利:決定方式和期限、獲得流轉收益及收回流轉林權。流出方義務:確保流轉產權清晰,移交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報備流轉合同,協助辦理手續;尊重流入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督促履行合同或協議。流入方權利:獲得經營收益、再流轉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并獲得流轉收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并向發包方備案。流入方義務:履行流轉合同規定、依法采伐林木后,林地的更新造林任務、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資源、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依法保護野生動植物。
第五章?林地、林木經營權流轉服務,共九條。明確縣林草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對流轉的指導及流轉審核和流轉合同管理服務。從事林地、林木經營權流轉服務的中介組織開展活動等方面的具體服務內容。
第六章附則,共兩條。說明本辦法實施前已發生的流轉行為適用情形以及辦法施行期限。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三、解讀機構
賀蘭縣自然資源局;解讀人:王芮;聯系方式:0951-8062732
正常工作時間:夏季時間:8:30-18:30 冬季時間:8: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