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22010103337R/2023-00226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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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賀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0-25 |
責任部門: | 賀蘭縣自然資源局 | 發布日期: | 2023-10-25 |
賀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賀蘭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賀蘭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試行)》《賀蘭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流程及決策辦法(試行)》
的通知
寧夏賀蘭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鄉鎮場、富興街街道辦,政府各部門:
《賀蘭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賀蘭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試行)》《賀蘭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流程及決策辦法(試行)》已經縣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賀蘭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
??????2.賀蘭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3.賀蘭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流程及決策辦法(試行)
賀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2023年9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
附件1:
賀蘭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穩妥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村莊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完成土地確權登記的存量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指農民集體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過公開的土地有形市場,依法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期內以出讓、出租等有償方式交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行為。
農村集體對其所有的工業、商業等經營性建設用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堅持維護土地公有制、堅持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堅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堅持市場化配置機制和堅持合理分配增值收益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辦法取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二章 ?入市范圍、途徑、條件
第五條 ?入市范圍。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村莊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完成土地確權登記的存量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納入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范圍。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采取下列途徑:
(一)就地入市。對依法取得、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規則的存量集體建設用地,具備開發建設所需基礎設施等基本條件,可就地入市。
(二)在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統一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和基礎設施配套、重新劃分宗地并調整確定產權歸屬后,按照新的規劃條件調整入市。
(三)允許通過城鄉、鄉鎮內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將零星、分散的存量集體建設用地復墾成農用地后,騰挪出建設用地指標調整到符合條件區域入市的地塊調整入市。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產權明晰、無權屬爭議,已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未被司法機關查封或者行政機關限制土地權利。
(2)宗地上的建(構)筑物和附屬設施權屬明晰,未被司法機關依法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權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產權和補償可有效處理的。
(3)符合產業、環保等政策及標準要求,土壤環境質量符合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4)具備必要的通路、通水、通電、土地平整等開發建設條件,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入市主體、實施主體
第八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主體為具備所有者身份的農民集體和依法代表行使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入市前,土地所屬村(組)集體應完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根據鄉(鎮)村等集體經濟組織不同形態和發育程度,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綜合分析入市和成片開發土地征收的利弊和影響,尊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入市、成片開發土地征收的選擇權,充分聽取意見建議和合理訴求。
第九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過程中,由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等自治組織作為實施主體??紤]到入市方案制定和實施過程具有專業性、市場性的特點,經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可以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作為入市實施主體??h自然資源部門做好業務指導與監督工作。
第四章 ?入市交易方式
第十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按出讓、出租等有償使用方式入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出讓(出租)年限,最高年限參照國有建設用地執行:
(一)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工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不超過五十年;
(二)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商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不超過四十年;
(三)通過出租方式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使用最高年限不得超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相同用途的最高年限。
第十一條??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所有權人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使用權受讓人支付土地出讓金的行為。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租,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所有權人的身份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租給土地使用者,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土地出租合同,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十二條 ?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轉讓、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第五章 ?入市程序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原則上實行公開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參照國有建設用地采取招標、拍賣或掛牌的方式確定使用權人。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按以下程序進行:前期準備、入市方案編制、入市方案核對、公開交易、簽訂合同、使用權不動產登記等。
第十五條 ?前期準備。入市前入市主體應開展以下準備工作:
(一)根據入市范圍要求確定入市地塊,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二)組織完成擬入市宗地的勘測定界;
(三)依據村莊規劃提出擬入市宗地規劃設計條件;
(四)向自然資源局、發展和改革局、農業農村局、科技和工信局、商務和投資局、銀川市生態環境局賀蘭分局等部門申請部門聯審;
(五)委托具有地價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結合地塊實際成本擬定入市宗地的起始價格,評估報告報縣自然資源局備案。
第十六條 ?入市方案編制。入市實施主體依據規劃設計條件、產業準入、產業能耗、產業政策、生態環保管控等條件,編制入市方案,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后,形成入市決議,作為后續申請入市、擬訂合同和履約監管協議的依據。
土地入市方案應包括:
(一)擬入市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積、權屬情況、土地用途、規劃設計條件等;
(二)擬入市宗地的供應方式、使用年限;
(三)擬入市宗地的入市交易方式;
(四)擬入市宗地的入市起始價格、競買保證金、增加幅度、最高限價;
(五)擬入市宗地的收益分配方案;
(六)擬入市宗地的入市主體、實施主體;
(七)入市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期限屆滿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等的處置方案;
(八)土地所有權證明、勘測定界報告等;
(九)其他需要集體決策的內容。
第十七條??入市方案審核。實施主體先后向所在鄉鎮政府、縣人民政府提出入市申請,申請資料應包括:
(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申請書》;
(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案》;
(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決議》;
(四)《賀蘭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聯審表》;
(五)土地所有權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鄉鎮政府對入市價格、入市條件、收益分配原則、民主決策程序等進行初步審核,初審通過后提請縣人民政府審核,由自然資源部門指導實施主體依法有序開展入市工作。
第十八條??公開交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實行公開交易。除所有權主體不同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過程與規則參照國有建設用地。
入市交易完成后,出讓人與競得人在收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成交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簽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成交確認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交易結果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十九條??簽訂合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雙方于交易成交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出讓人與競得人簽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并報縣自然資源局和鄉鎮政府備案。合同中須載明土地界址、面積、用途、規劃條件、使用期限、交易價款支付、交地時間和開工竣工期限、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約定提前收回的條件、補償方式、土地使用權屆滿續期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處理方式,以及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使用權轉讓、轉租、抵押等的條件,違約責任等。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應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繳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價款并依法繳納相關稅費,交易出讓方應及時按相關規定向縣財政部門繳納收益調節金。
第二十條 ?簽訂監管協議。在出讓合同基礎上,通過簽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管協議》,明確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土地使用權人等各方權利和義務。監管內容包括規劃條件、產業準入要求、生態環境保護、交地及開竣工、開發投資強度、投達產及稅收、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繳納、閑置土地認定等。
出讓人和受讓人接受監督的具體項目、監管要求、違約及整改、責任主體依據出讓合同確定,并根據具體項目確定監管措施。監管協議與出讓合同配套使用,且自三方當事人簽訂之日起生效。出讓人、受讓人簽訂補充合同或變更調整出讓合同的,亦應簽訂補充監管協議。
第二十一條??申請規劃許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受讓方在工程項目建設前,依據《城鄉規劃法》向縣審批服務局申領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參照國有建設用地規劃建設管理相關要求,辦理開發建設需要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確權登記。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在繳清土地價款和相關稅費后,持成交確認書、出讓合同、土地價款和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票據等相關資料,依法申請辦理使用權不動產登記手續。
第六章 ?轉讓、轉租、抵押
第二十三條 ?以出讓等方式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全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領取不動產權證后,有權將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轉讓、轉租、抵押等方式依法進行使用權再流轉。再流轉時需要完成地塊開發投資總額的25%,也可以按照國有建設用地預告登記相關制度辦理不動產轉移預告登記。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是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贈與以及司法處置、資產處置、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出租方式交易的,租賃期間,出租人不得將其轉讓、作價出資、入股聯營。確需轉讓、作價出資、入股聯營的,須征得承租人同意或在解除租賃合同之后進行。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租,是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給他人并獲得租金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以出租方式交易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租,應征得土地所有權人的書面同意。原出租合同就是否允許轉租及轉租條件進行過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的,須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同意。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原土地使用者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的剩余年限,并依法繳納有關稅費和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后,辦理不動產權屬變更登記。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是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轉移對土地的占有,將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債權擔保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其他原因消滅的,應當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以出租方式取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出租期限,抵押登記證明應當注明土地出租期限和租金繳納情況。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參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入市收益管理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以出讓、出租等有償方式入市的,交易雙方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調節金繳納憑證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再轉讓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的要件。
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主要用于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環境整治、生態補償、土地復墾、失地農民保障以及對農村經濟困難群眾救助等支出。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價款在扣除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和入市成本等費用后的增值收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各鄉鎮會同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按照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有關規定,指導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資金專門賬戶,按規定比例留歸集體的土地增值收益,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統一管理,及時公開資金使用情況,嚴格監督管理。入市收益主要用于農村社會保障、基礎設施完善和農村公共服務提升等公益事項。
第三十二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再轉讓過程中,采用拍賣、掛牌形式的成交價高于起始價的部分,由縣財政局和入市主體各收益50%。
第八章 ?開發利用監管
第三十三條 ?依法取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人,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入市合同約定的開發期限、土地用途及其他土地使用條件開發利用土地,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人的利益。
第三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成交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規劃建設條件。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改變土地用途、變更容積率或改變年期等規劃條件的,參照國有建設用地改變土地用途、變更容積率或改變年期等的程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經批準改變土地用途、變更容積率或改變年期的,應當委托具有地價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確定需補繳的土地價款和調節金后,由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人簽訂《入市補充合同》,約定土地使用權人向土地所有權人補交地價款的數額和方式。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入市合同約定的開發期限開發土地,造成土地閑置的,參照國有閑置土地處置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符合收回土地使用權條件的,所有權人可以解除土地出讓、出租等合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人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解除合同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通過法定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第三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期限屆滿的,土地使用權可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等按照入市合同的約定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依法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實行征收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可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應對相關權益人依法予以補償。
第三十八條 ?縣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部門要加強對使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行為的監督檢查,配合土地所有權人對合同執行情況進行監管和處置,嚴肅查處違反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用途管制和安全施工規定等違法行為。
縣發改局、農業農村局、住建局、科技和工信局、生態環境局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對投資強度、產業準入、建設標準和竣工驗收、生態環境管控等實施全程聯合監管。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交易的,相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規劃、用地和不動產登記手續。
第四十條 ?有關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及后續開發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負責人或經營管理者,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或者擅自侵占、挪用入市收益,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之前已流轉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可參照本辦法予以規范。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賀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7日。執行期間,如上級部門出臺新的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按新政策執行。
附件2:
賀蘭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賀蘭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以下簡稱調節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環節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開發支出后的凈收益,以及再轉讓環節的再轉讓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開發支出后的凈收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調節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權同價、流轉順暢、收益共享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標,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及再轉讓環節,對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資金。
第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聯營等方式取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以出售、交換、贈與、出租、作價出資、入股聯營或其他視同轉讓的方式取得再轉讓收益時,依照本辦法收取調節金。
第二章 ?征繳管理
第五條??調節金原則上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讓方、出租方、作價出資、入股聯營方及再轉讓方繳納。調節金由縣財政局會同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征收。
第六條??入市環節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勘測定界費、土地評估費、實施主體委托費、土地征收區片綜合地價以及其他土地取得成本。再轉讓環節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勘測定界費、土地評估費、實施主體委托費、土地成交費用以及其他土地取得支出。
第七條??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項目,采取項目外部審計的方式進行成本核算。在項目入市交易前,入市主體需聘請具備資質的社會審計機構,完成項目成本核算工作。
第八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聯營等方式入市的,出讓方、出租、作價出資、入股聯營方應按用地類型繳納調節金,商服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50%繳納,工業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的20%繳納?;旌嫌玫匾灾饕猛镜耐恋卦鲋凳找姹壤U納調節金。
第九條??改變土地用途或土地使用條件所產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從改變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積率所補繳的土地價款中計提,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計提比例繳納調節金。
第十條??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再轉讓的,再轉讓方應當按照第八條分用途差別化繳納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
第十一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以出讓、作價出資、入股聯營方式入市的,成交總價款為入市收入。以租賃方式入市的,租金總額為入市收入。
第十二條??以出售、交換、出租、作價出資、入股聯營等方式再轉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再轉讓收入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以出售方式再轉讓的,銷售價款為再轉讓收入。
(二)以交換方式再轉讓并存在差價補償的,被轉讓土地與交換土地或房產的評估價差額與合同約定差價補償款中較大者為再轉讓收入。
其中,以除土地或房產以外的實物等非貨幣形式補償差價的,其評估價值為相應差價補償款。
(三)以出租、作價出資或入股聯營方式再轉讓的,總租金為再轉讓收入。
(四)以抵債、司法裁定等視同轉讓方式再轉讓的,評估價或合同協議價中較高者為再轉讓收入。
(五)對無償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以及通過境內非營利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贈與國內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業的,暫不征收調節金。其他贈與行為以評估價為再轉讓收入。
第十三條??縣財政局根據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調節金應繳金額,開具繳款通知書。繳款通知書應載明成交土地地塊、面積、交易方式、成交總價款、調節金金額、繳納義務人和繳納期限等。
在收到調節金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公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成交及調節金繳納情況。
第十四條??調節金繳納義務人應按本辦法規定,在收到地價款后,五日內及時足額繳納調節金。
對未按規定繳納調節金的,縣財政局、自然資源局等相關部門有權采取措施督促其履行繳納義務。
第十五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雙方按合同支付土地價款及稅費、調節金后,縣自然資源局應按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調節金繳納憑證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再轉讓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的必備要件。
第十六條 ?繳入非稅收入匯繳戶的調節金要及時足額上繳國庫,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調節金具體繳庫方式按照自治區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暫填列一般公共預算收支科目“1030717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收入”。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條??調節金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管理,資金全額上繳縣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縣財政部門統籌安排使用,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主要用于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環境整治、生態補償、耕地保護、土地整治及復墾、失地農民保障以及對農村經濟困難群眾救助等支出。
第十八條??村集體經濟組織以現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按照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的原則留足集體后,剩余部分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公平分配。對以非現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應加強管理,并及時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公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應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統一管理,經村民代表會議決議后,統籌用于本村具體基礎設施、公益設施配套等建設支出,以及對農村經濟困難群眾的社保補貼和特困救助。土地增值收益使用情況納入村務公開內容,接受審計、政府和公眾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調節金繳納義務人應按合同、協議及繳款通知書規定及時足額繳納調節金。
對未按規定繳納調節金的,按延期天數加收欠繳金額的千分之一的滯納金,滯納金隨同調節金一并繳入國庫。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調節金或者改變調節金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調節金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調節金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調節金繳入國庫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調節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國家、自治區出臺相關規定的,按照國家、自治區規定執行,調節金繳納標準與其它縣級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賀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7日。執行期間,如上級部門出臺新的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按新政策執行。
附件3:
賀蘭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流程及決策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操作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確定地塊
1.土地所有權權利人按照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條件選擇權屬明確、無權屬爭議、符合村莊規劃等符合入市條件的地塊作為擬入市地塊。
2.擬入市地塊屬于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就委托實施主體及擬入市地塊的擬規劃條件、設計條件、規劃用途等相關事項召開村民代表大會研究,民主決策,并出具相關會議紀要。
3.入市主體聘請有資質的測量單位對擬入市地塊進行勘測定界。
4.入市地塊確定后,必須由相鄰權利人對邊界進行簽字確認,證明沒有權屬爭議。
5.入市地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地塊勘測定界圖上簽署意見并蓋章確認、明確權屬。
二、鄉鎮初審
入市事項必須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是否符合入市條件,鄉(鎮)人民政府出具審核意見書。
三、部門聯審
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就擬建設項目向各相關單位申請入市部門聯審,并在《賀蘭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聯審表》中填寫審核意見后簽字蓋章確認。相關部門審核內容為:
自然資源局審核是否符合村莊規劃要求、入市條件和土地所有權主體;發展和改革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和投資局、科技和工信局、市生態環境局賀蘭分局等部門結合分管領域審核是否符合產業準入、產業政策、生態環保等要求。
四、地價評估
1.入市地塊審核完成后,由入市主體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地價進行評估,并由評估機構出具《土地評估報告》。
2.《土地評估報告》由實施主體向縣自然資源局備案。
五、方案編制
1.編制入市方案。地價評估完成后,由入市實施主體依據規劃設計條件、產業準入、產業能耗、產業政策、生態環保管控等條件,確定村集體提留和本集體所有成員分配辦法,編制入市方案。
2.集體民主決策。由村委會就土地評估價值等入市事項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按“四議兩公開”的要求最終形成決議。到會成員須占應到會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到會成員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就入市事項經集體民主決策確定后,出具《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決議》,并簽字蓋章確認。
六、入市申請
實施主體向鄉鎮人民政府提交入市書面申請,并申請通過后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人民政府提交書面入市申請。提交相關申請資料。申請資料包括:
1.《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申請書》;
2.《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案》;
3.《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決議》;
4.《賀蘭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聯審表》;
5.土地所有權證明材料、地塊勘測定界圖;
6.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七、入市審核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實施主體提供的申請資料,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初審通過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核,由縣自然資源局提出審核意見。對符合規劃條件或者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等要求的應在收到方案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對不符合的應當在收到方案后五個工作日內提出修改意見。土地所有權人應當按照縣人民政府的意見進行修改。
八、入市交易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事項經賀蘭縣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意見,并嚴格按照縣人民政府意見進行修改后可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以出讓為例)。
1.入市主體作為出讓人,與實施主體簽訂委托合同,由實施主體組織擬入市地塊的出讓活動。
2.實施主體依據縣人民政府審核后的入市方案編制交易文件。交易文件主要包括:交易公告、交易須知、報備的出讓(出租)方案、地塊現場照片、宗地圖、特別聲明事項、規劃條件以及交易相關文書范本等。
3.自治區資產交易服務中心和實施主體聯合發布出讓公告,自治區資產交易服務中心接受報名、資格審查。
4.自治區資產交易服務中心組織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5.競得人確定后,出讓人與競得人簽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成交確認書》。
6.交易機構將交易結果按照交易公告發布途徑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
7.入市主體與競得人簽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并報縣自然資源局和鄉鎮政府備案。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實施主體或競得人《出讓(出租)合同》上傳至交易系統。
8.入市主體、受讓人、縣自然資源局簽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管協議》。
九、支付價款
1.競得人應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合同》中明確的支付方式向交易機構支付地價款。
2.地價款直接由交易機構轉入所有權人指定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資金專門賬戶。
十、繳納調節金
出讓方在收到地價款后,5個工作日內依據《賀蘭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向縣財政局繳納調節金。
十一、辦理不動產權證
受讓人繳納出讓金、調節金后,申請辦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動產權證。受讓人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時,應向縣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提供如下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3.《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4.《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管協議》;
5.出讓金、收益調節金和稅費繳納證明。
十二、附則
本辦法由賀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7日。執行期間,如上級部門出臺新的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按新政策執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