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22010103337R/2023-00031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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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賀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2-17 |
責任部門: | 賀蘭縣自然資源局 | 發布日期: | 2023-02-17 |
寧夏賀蘭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鄉鎮(場)、富興街街道辦、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賀蘭縣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2022年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賀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2月17日 ??????????
(此件公開發布) ?????
賀蘭縣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集體林權流轉行為,健全集體林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運行機制,保障流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森林資源合理利用和林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集體林權流轉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賀蘭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賀蘭縣行政區域內流轉集體林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集體林權是指集體、個人以及其他非國有單位所有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和林地經營權(林地承包經營權、林木流轉經營權)以及山林股權等。
林權流轉是指在不改變林地所有權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權權利人將其擁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以及林地的經營權,依法全部或部分轉移給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行為。
第四條?集體林權流轉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集體林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林地所有權,不得改變林地用途,不得擅自改變公益林性質;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剩余承包期限;
(四)不損害國家、集體、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破壞生態環境;
(五)受讓方須有林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
(六)保護、培育森林資源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提高林木質量和效益。
第五條?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集體林權流轉的優先受讓權。鼓勵農民通過依法流轉組建專業合作社、合作林場、股份制林場、家庭林場等新型林業經營主體。
集體林地、林木流轉,可以采用承包、租賃、拍賣、招標、轉讓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進行,可以依法繼承、抵押、擔保、入股和作為合資、合作的出資條件,也可以按本辦法規定實行再次流轉。
第六條?集體林權流轉,不包括森林內的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礦藏物和埋藏物。
第七條?集體林權流轉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森林管護、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珍貴、瀕?;蛘呔哂兄匾洕?、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原生地天然生長的珍貴或者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文化價值的野生植物以及經依法認定和公布的古樹名木的保護義務同時轉移。
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負責林權流轉的指導和監督管理,應當明確林權流轉管理服務機構和人員,建立林權流轉交易平臺。
第二章??流轉方式、范圍與期限
第九條?承包方之間為方便經營,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林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并向發包方備案。
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的林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林地上的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林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其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第十條?下列林木、林地不得流轉:
(一)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的;
(二)屬一級國家公益林范圍內的;
(三)已依法抵押或者提供擔保的林木、林地,抵押權人或者擔保人未書面同意流轉的;
(四)被相關有權機關查封、凍結的;
(五)應取得而未依法獲得林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區劃界定為公益林的集體林權,在不違反公益林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出租(轉包)、入股等方式流轉發展林下經濟、森林旅游、森林康養。
第十二條?除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范圍外的集體林權流轉時,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可以分別流轉,但應根據林地經營權的屬性遵循以下規定:
(一)家庭承包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互換時,雙方應簽訂書面合同并向發包方備案,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家庭承包的林地經營權轉讓時,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且受讓方應具備從事林業生產經營能力的農戶;由受讓農戶同本集體經濟組織確立新的承包關系,重新簽訂承包合同,原承包方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在該林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受讓方可向登記機關申請權屬轉移登記。
(三)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林地經營權轉讓的,無需經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讓合同經發包方備案后可申請權屬轉移登記。
(四)林地經營權轉讓時,林地上的林木等定著物應一并轉讓。
(五)單獨轉讓林木所有權時,出讓方可通過出租(轉包)、入股等方式將林地經營權流轉給林木受讓方,并向登記機關申請林權內容變更登記,無需經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第十三條?集體林權流轉期限應當根據林種、樹種、林齡、開發目的、開發形式等由流轉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林權權屬證書登記的剩余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以出租(轉包)、入股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的,流入方需要再流轉的,應經流出方同意,流轉期限不得超過上一次流轉合同約定的剩余期限。
第三章??流轉程序
第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地和林木流轉時,其流轉方式、流轉面積、四至界限、流轉價格等應當提前30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滿后,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同意后,方可流轉并形成書面決議。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地、林木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簽訂合同前應當先征求鄉(鎮)人民政府意見,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地、林木以轉讓方式流轉時,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森林資源資產價值評估。
評估機構資質、評估技術規程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木、林地流轉,可在依法設立的農村集體產權交易機構按程序公開交易。
第十九條?個人或者其他組織經營的林地和林木流轉,可自主決定是否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
第二十條?權屬共有的林權流轉,應當征得共有權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一條?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經營權流轉時,承包農戶應在簽訂流轉合同前征得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書面同意。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或其它方式流轉需報發包方備案。
第二十二條?公益林流轉前,應由縣級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核實公益林區劃情況,并出具書面意見。
第二十三條?流轉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墒褂谩都w林權流轉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流轉雙方當事人姓名、住所;
(二)流轉林權的權屬證書編號、坐落、四至、面積、宗地地形圖或示意圖、林地類型、林種、其他附著物等;
(三)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及用途;
(五)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六)合同期滿后森林資源存量及其它附著物的處置;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四條?流轉合同簽訂后,流轉當事人向林權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備案。
備案合同是流入方在流轉經營期間申請林權類不動產證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流轉合同內容發生變化、續約或者流轉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60日內到原合同備案機關辦理林權流轉事項登記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第二十六條?符合林權變更、轉移登記條件的,流轉當事人可向縣級人民政府林權登記機關申請變更、轉移登記。
第二十七條?林地經營權采取出租(轉包)、入股等方式流轉且流轉面積50畝以上的,縣級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應予以登記造冊;流轉當事人可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頒發林權類不動產證,作為申請林權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事項的權益證明。
第二十八條?林權流轉合同備案、權屬轉移登記時,備案部門、林權登記機關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終止或變更合同,合同內容不完善的要進行完善。
第四章??流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流出方享有以下權利:
(一)自主決定林權是否流轉、流轉的方式和期限;
(二)依照流轉合同的約定獲得流轉收益;
(三)依照流轉合同的約定,在期滿后或約定的情形下收回流轉的林權。
第三十條?流出方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確保流轉的林權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或經濟糾紛,并向流入方移交相應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
(二)向集體經濟組織報備流轉合同,協助流入方到相關部門辦理登記、備案等手續;
(三)尊重流入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擾其依照合同開展的合法生產經營活動;
(四)督促流入方履行合同或協議,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流入方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流轉合同約定依法自主開展林業生產經營活動并獲得相應收益;
(二)依法再流轉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并獲得流轉收益;
(三)依法以其經營的林地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并向發包方備案;
(四)流轉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可依法繼承。
第三十二條?流入方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履行流轉合同規定,及時足額交付流轉金;
(二)依法采伐林木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完成林地的更新造林和撫育任務;
(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資源,不得改變林地用途,不得有毀林開墾、采石、挖沙、取土等損害林地的行為,及時制止并報告破壞林地林木的違法行為;
(四)做好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依法保護野生動植物。
第五章??林權流轉服務
第三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要加強林權流轉的指導,協同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林權流轉審核和流轉合同管理。
第三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協同不動產登記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區域內林權流轉臺賬。
流轉臺賬按不動產單元記錄。
第三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視條件建立林權流轉信息庫,發布林權流轉信息,提供林權流轉咨詢服務。
第三十六條?從事林權流轉服務的中介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林草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其指導,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開展活動。
第三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地、林木流轉時,縣級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發現重大問題或違規的,應當組織開展林農真實意愿和流轉程序合法性等調查,及時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問題。
第三十八條?林權流轉過程中發生的林權核查、實物量調查、資產評估等費用,由流出方和流入方協商承擔。
第三十九條?在流轉期限內,因國家建設占用、征用和征收林地的,林權權利人有權依法獲得補償,補償標準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資金分配依流轉雙方約定。
第四十條?林權流轉收益歸林權權利人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和抵扣。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林權的流轉收益歸其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分配、林業生產、公益事業支出。
第四十一條?集體林權流轉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依法發生的林地、林木流轉并辦理了林權變更、轉移登記手續的,其流轉行為繼續有效。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賀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