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22010103337R/2022-00348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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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賀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12-06 |
責任部門: | 賀蘭縣財政局 | 發布日期: | 2022-12-06 |
寧夏賀蘭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鄉鎮場、政府各部門,各銀行機構、融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賀蘭縣“穩保促”及支小支農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第十九屆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賀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2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賀蘭縣“穩保促”及支小支農貸款貼息
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扎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比蝿?,鞏固加強“穩保促”及支小支農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根據《國家穩經濟保增長促發展33條政策措施》《自治區穩經濟保增長促發展50條政策措施》以及《關于印發〈賀蘭縣穩經濟保增長促發展十二條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貼息資金來源。積極爭取自治區“穩保促”貼息資金,安排使用自治區一二三產融合獎補資金350萬元,2022年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獎補資金500萬元,下差資金由縣級財政統籌安排。
第三條?貼息對象。
(一)住宿、餐飲、零售、文化、旅游、交通運輸等受疫情影響嚴重的經營主體,包括符合支持條件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個人;
(二)從事農業生產發展的農戶、種養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支小支農普惠金融經營主體;
(三)脫貧戶、監測戶以及移民搬遷戶從事生產發展經營的個人和法人主體(已享受脫貧人口小額貸款貼息的除外)?!?/span>
第四條?貼息條件。在賀蘭縣域內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實體經濟企業、個體工商戶,符合條件的個人。
第五條?貼息標準。對住宿、餐飲、零售、文化、旅游、交通運輸等受疫情影響嚴重的經營主體,以及轄區內支小支農普惠金融貸款貼息,按照當期基準利率50%執行貼息。對脫貧戶、監測戶以及移民搬遷戶用于生產經營發展的貸款,按照當期基準利率100%執行貼息。
第六條?貼息時限。以本次貼息資金規模為準,若無后續資金補充,本次貼息資金撥完即止。貼息申請核準順序具體以銀行放款時間為準。
(一)對住宿、餐飲、零售、文化、旅游、交通運輸等受疫情影響嚴重的行業貼息期限暫定1年(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新增貸款),不足1年的按照實際貸款期限計算貼息;
(二)對轄區內支小支農普惠金融貸款貼息暫定3年(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新增貸款);
(三)對脫貧戶、監測戶以及移民搬遷戶用于生產發展貸款貼息暫定5年(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七條?有以下行為的,不予以貼息:
(一)借款人未如期足額償還貸款;
(二)借款人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貸款;
(三)已享受其他財政貼息政策并達到貼息上限;?
(四)其他不符合貼息政策要求的情況。?
第八條?貼息資金申請。各金融機構應于每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融信擔保公司報送貼息資金申請報告,后附貸款貼息資金申請表,按行業匯總上報。借款人必須如實申報同一筆貸款是否已享受其他財政貼息政策。如已享受其他貼息資金,按照要求不得申報本次貼息政策,否則,按套取財政補貼資金行為處理。
第九條?貼息資金審核。收到貼息資金申請報告后,縣財政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賀蘭縣融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其中:零售、餐飲、住宿行業會同縣商務和投資促進局審核;交通運輸、物流倉儲行業會同縣交通運輸局審核;文化旅游行業會同縣文化旅游廣電局審核;支小支農普惠金融貸款會同農業農村局、鄉村振興服務中心審核。同時,會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婦聯審核是否重復貼息,單個貸款主體年度貼息總額累計不得超過50萬元。
第十條?貼息資金撥付。由縣財政局將已籌集的850萬元貼息資金先行撥付至融信擔保公司,委托融信擔保公司承擔貼息任務。融信擔保公司設立貼息資金專戶,實行專戶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對符合貼息條件的貸款對象,融信擔保公司按季度初審匯總,提交財政局聯合行業主管部門審核批復后予以撥付。
第十一條?各金融機構要從快發放貸款,加強貸后管理,對貸款的用途負第一責任,確保受疫情影響企業的信貸資金全部用于企業復工復產。同時,要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意識,不得串通企業以任何方式騙取貼息資金,一經發現將依據有關規定,從嚴處理處罰。
第十二條?企業不得挪用貼息貸款提前償還未到期貸款和其他債務,不得用于投資、理財等套利活動,一經發現,取消本辦法貼息政策支持資格,追回貼息資金。
第十三條?企業不得通過提前償還未到期貸款,重新獲得新貸款等方式騙取財政貼息資金。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23年1月8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