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蘭縣人民政府
行政規范性文件
索 引 號: 11640122010103337R/2023-00290 效力狀態: 有效
發布機構: 賀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2-22
責任部門: 賀蘭縣財政局 發布日期: 2023-12-22
賀蘭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賀蘭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辦法》《賀蘭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抵押貸款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寧夏賀蘭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鄉鎮場、富興街街道辦事處、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賀蘭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辦法》《賀蘭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抵押貸款管理辦法(暫行)》已經縣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賀蘭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辦法》??

2.《賀蘭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抵押貸款管理辦法(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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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蘭縣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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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蘭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收益分配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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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管理,規范收益分配使用行為,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賀蘭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方案》《賀蘭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既要切實維護農民的土地權益、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又要堅持集體經濟性質,發展壯大集體經濟,處理好分配與積累的關系,確保分配的可持續;強化監管,充分發揮內部體制機制作用,加強管理民主化、制度化,做到規范有序。

第三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入市而取得的收入扣除應繳納的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土地取得成本、土地開發支出等相關費用后的收益。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縣域內的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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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屬性與用途

第五條??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屬鄉鎮所有的,其入市收益歸鄉鎮集體所有,納入鄉鎮財政統一管理,應主要用于轄區內鄉村振興、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農田水利建設、村莊公共設施建設和管護、農村教育、農村文化、精神文明建設、生態補償、失地農民保障以及對農村經濟困難群眾救助等支出。

第六條??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入市收益歸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成員,應按入市方式的不同分類使用。

(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以出讓方式入市的,其入市收益作為集體積累和成員股份。

(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以租賃方式入市的,其入市收益作為集體經濟收入,應主要用于轄區內鄉村振興、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農田水利建設、村莊公共設施建設和管護、農村教育、農村文化、精神文明建設、生態補償、失地農民保障以及對農村經濟困難群眾救助等支出。

(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以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入市的,原則上按照《作價出資(入股)入市合同》約定獲取投資收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形成的股權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其土地使用權作價計入村集體無形資產,其收益作為集體經濟收入按年度計入投資收益。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通過對外投資、購買物業、股份合作、購買政府性債券等再投資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必要的投資費用后,由村集體自行研究使用方向及內部成員分配比例并報鎮政府備案。

第七條??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入市收益在扣除國家相應稅費、村集體提留以及入市的相關費用后,其余的可用于本集體所有成員分配,分配比例由村集體自行研究確定并報鎮政府備案。村集體提取的收益,主要用于本村公益事業、基礎設施或對外投資等。

第八條??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屬村內其他集體 (村民小組)所有的,其入市收益在履行相應民主程序后,可用于農戶分配。也可委托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購買物業、股份合作、購買政府性債券等,所得收益再進行分配。

第九條??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采取現金或股權的方式分配,由村委會擬定分配方案,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代表按四議兩公開的要求召開會議,到會成員占應到會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且通過人數達到應到會成員的半數以上方有效。分配方案須經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審批,在村務公開欄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并報鄉鎮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十條??對分配方案存在糾紛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預留相應比例分配資金,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或裁定后,再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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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屬鄉鎮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取得的收益,由鄉鎮設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資金專門賬戶統一核算管理。

第十二條??屬村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取得的收益,按“村財鄉管”的原則,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單獨設立科目統一核算管理,實行專戶管理,??顚S?,并按不同入市方式分類管理。

(一)以出讓、租賃方式入市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設立輔助賬戶專門用于其入市收益的核算管理。

(二)以其它方式入市的,每年度所取得的投資收益直接計入村集體經濟組織基本賬戶進行核算管理。?

第十三條??村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需對外投資、購買物業、股份合作、購買政府性債券等具體用途時,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按一事一議的要求形成決議,到會成員占應到會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且通過人數達到應到會成員的半數以上方有效,并報鄉鎮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鄉鎮財政會同農業農村等部門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的實際使用成效每年度進行評估,嚴防資金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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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監督責任

第十五條??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入市收益具體用途及日常管理的監督。

第十六條??縣財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審計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的指導與監督。

第十七條??縣、鄉(鎮)紀檢部門加大監督執紀力度,對貪污侵占、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及時作出黨紀政紀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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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第十八條??國家、自治區、銀川市出臺相關規定的,按照國家、自治區、銀川市規定執行;其它規范性文件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賀蘭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4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20日。根據試點進度對制度修訂的,以發布修訂的內容為準。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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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蘭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抵押貸款管理辦法(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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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第一條??為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保障農民合法權益,規范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指導意見(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按照金融改革與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緊密銜接的原則,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工作,落實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第三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是指以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抵押財產,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發放的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貸款。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以賀蘭縣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為抵押擔保方式申請的貸款。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應當堅持依法合規、惠農利民、平等自愿、公平誠信、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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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抵押登記

第六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由賀蘭縣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參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讓方式入市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以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的方式入市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須將相關費用一次性支付完畢后才可以辦理抵押貸款。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地上的建筑物應一并抵押。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一)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

(二)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限制土地權利的;

(三)被依法納入拆遷征地范圍的;

(四)擅自改變用途的;

(五)其他不得辦理抵押的情形。

第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后,雙方共同持以下資料向賀蘭縣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一)抵押登記申請書;

(二)貸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動產權證;

(四)登記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對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賀蘭縣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應當于受理登記申請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辦結抵押登記手續,并及時將抵押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登記存檔,同時向銀行業金融機構頒發不動產抵押登記證明。

第十一條??賀蘭縣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應當為抵押雙方提供信息查詢、抵押登記等相關服務。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后,無論登記是否到期,需辦理登記注銷手續的,借款人必須先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抵押權人確認無誤后,由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共同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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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貸款管理

第十三條??以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作抵押申請貸款的,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用于抵押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二)依法進行不動產登記取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并可辦理抵押登記;

(三)用于抵押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未設定影響處置變現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先受償的其他權利;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后,應當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并對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記錄良好;

(二)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持續經營能力以及合法的還款來源;

(三)抵押財產是否真實有效、產權清晰并取得合法權證,相應手續是否合法齊備,是否存在權屬爭議;

(四)抵押財產價值評估是否合理;

(五)抵押財產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及用途管制;

(六)抵押財產是否符合當地流轉交易政策規定,是否容易處置變現,是否存在影響抵押財產處置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先受償的權利瑕疵或權利負擔。

第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價值評估制度??刹捎猛獠吭u估、內部評估或協議作價的方式,確定用于抵押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價值。

第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綜合考慮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償債能力、貸款期限以及抵押土地的使用年限、地理位置、規劃和用途等因素,確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率。貸款額度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抵押土地的使用年限、地理位置、規劃和用途等因素自主確定。以不動產抵押貸款的扶貧企業額度可適當增加。如果需要擔保的,由擔保公司和銀行共同辦理抵押擔保手續。

第十七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利率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市場報價利率(LPR)的上下限,結合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個人信用等,確定每筆貸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載明。貸款逾期利率按金融機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與借款人在合同中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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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風險控制

第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業務風險評價機制,進行全面、動態的風險評估,有效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信貸資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擔保變化等情況。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如國家依法征收該宗土地,抵押人應當以所得補償費用優先償還借款人債務,或另行提供其他足值有效擔保。

第二十一條??貸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償債務或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通過折價、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等合法途徑處置已抵押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人不得干涉銀行業金融機構行使合法權利,所得價款由銀行及金融機構優先受償。土地所有權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使用權和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風險預警制度和重大風險報告制度。發生以下情形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規定及時預警、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和化解措施,并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賀蘭縣自然資源局、司法局報告。

(一)國家法律法規、城鄉建設規劃及土地市場供求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對抵押財產價值穩定性產生不利影響或導致其流轉權能受限的;

(二)抵押財產對應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被列入土地征收或拆遷范圍的;

(三)抵押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

(四)抵押財產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限制土地權利的;

(五)發生其他重大風險變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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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糾紛處理

第二十三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雙方發生糾紛的,可選擇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通過仲裁、調解等方式解決。

第二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糾紛會商及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向人民法院了解涉訴案件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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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第二十五條??對于以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為他人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提供擔保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賀蘭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4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20日。施行期間,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

賀蘭縣人民政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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