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22010103337R/2023-00204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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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賀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9-11 |
責任部門: | 賀蘭縣自然資源局 | 發布日期: | 2023-09-11 |
賀蘭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賀蘭縣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場)、各相關部門:
《賀蘭縣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第十九屆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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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賀蘭縣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辦法(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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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蘭縣人民政府????????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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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蘭縣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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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國家耕地保護政策,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縣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發展,按照《自然資源廳 農業農村廳關于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寧自然資規發〔2020〕10號)《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和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自然資源廳 農業農村廳關于加強設施農業用地備案監管工作的通知》(寧自然資發〔2022〕74號)《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農業農村廳 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進出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寧自然資發〔2022〕235號)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鄉鎮(場)對本行政區域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工作負主責,并對轄區設施農業用地進行全方位全程監督管理。
第三條 ?縣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共同負責全縣設施農業用地監管,并將各鄉鎮(場)設施農業用地備案使用管理等情況,納入各鄉鎮(場)年度耕地責任目標考核。
第四條 ?各鄉鎮(場)要按照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件加強管理,并對提交上報的數據資料真實性負責??h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依據遙感監測“一張圖”和設施農業用地監管平臺實現全覆蓋網上監管。
第二章 ?范圍界定
第五條??設施農業用地是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與生產直接相關聯的輔助設施用地。
第六條??作物種植設施用地
(一)生產設施用地:直接用于種植類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工廠化作物栽培的智能溫室、育種育苗大棚、連棟溫室、日光溫室、溫棚看護房、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區道路等用地。
(二)輔助設施用地:輔助生產必需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預冷、存儲、檢驗檢疫監測、病蟲害防控、廢棄物處理以及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農業灌溉設施等用地。
第七條??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 ?????
(一)生產設施用地:直接用于畜禽、水產類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養殖畜禽圈舍、養殖池、擠奶廳、進排水渠道、綠化隔離帶、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區道路等用地。 ????
(二)輔助設施用地:輔助生產必需的飼料存儲、畜禽糞污處置、水產養殖尾水處理、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檢驗檢疫檢測、疫病防治、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以及為生產服務的農機農具存放場所和管理用房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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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用途管制
第八條??嚴格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制度,永久基本農田不得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它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2021年11月27日《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和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印發后,辦理設施農業用地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新增設施農業項目盡量使用未利用地,嚴禁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樹苗、草皮等用于綠化裝飾以及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
(二)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挖湖造景、建設綠化帶;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三)嚴格控制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等農業設施建設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確需使用的,應充分論證占用耕地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四)通過縣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等部門審查、論證可行的占耕設施農業項目,由縣自然資源局納入年度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后,鄉(鎮)人民政府方可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相關程序審核備案、管理和實施農業建設項目。
第九條??設施農業用地按原地類管理,屬于農業結構內部調整用地,未經批準不得改變用途或擴大用地規模,必須堅持“農地農用”原則。以下情形停止使用設施農業用地:?
(一)將設施農業用地用于其他非農建設和非農經營性活動;
(二)超標準建設綠化帶和大面積硬化廣場;
(三)設施農業生產產生的廢水、廢氣、垃圾等未經過科學處理,已嚴重影響到周邊、周圍生活群體健康環境或其它農業生產的;
(四)不按設施農業用地備案用途使用土地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以下用地嚴禁辦理設施農業用地手續,必須依法依規按照建設用地進行報批和管理:
(一)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農資農機存放、維修場所;
(二)集中建設倉儲保鮮冷鏈設施的田頭市場;
(三)屠宰和肉類加工存儲場所;
(四)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及各類農業園區對外經營的餐飲住宿、辦公會議、展銷、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
第十一條??設施農業用地使用期滿不再使用的,經營主體要依照規定要求復墾,原地類為耕地的應按照“數量不減、質量不降”的原則復墾為耕地。
第十二條??需要復墾復耕的設施農業用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鄉鎮(場)具體負責監督實施。
第十三條??復墾復耕義務切實履行到位后,由縣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水務局組織聯合驗收,驗收合格后出具驗收合格通知;驗收不合格的,退回整改,直到驗收合格。?
第四章 ?用地規模
第十四條??設施農業用地生產設施和輔助設施的用地規模根據農業生產需要,按種植、養殖等農業行業標準合理確定,具體標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生產設施用地規模
1.溫棚看護房面積控制在單層22.5平方米以內(不允許有二層以上建筑)。
2.服務于設施農業生產的內部道路寬度不得超過8米,且寬度超過2米的道路,不得硬化。
(二)輔助設施用地規模
1.作物種植用地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項目用地面積的5%,最大面積應控制在15畝以內。其中,農業灌溉設施中蓄水池(蓄水量<10萬m3),參照輔助設施用地管理,用地規模不計入輔助設施用地規模。
2.畜禽養殖設施:畜禽養殖輔助用地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項目用地面積的10%,最大面積應控制在15畝以內。
3.水產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項目用地面積的10%,最大面積應控制在10畝以內。
第十五條??輔助設施用地中必要的硬化晾曬場地不得超過項目用地面積的5%,最大面積應控制在15畝(包括生產設施和輔助設施用地)以內。
第十六條??對未納入上述分類的新型設施農業類型,確因實際生產需要增加用地規模的,經縣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等部門充分論證后,報上級部門按相關要求核定和批準用地需求。
第五章 ?備案管理
第十七條??設施農業用地經營主體制定建設方案,并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國有農(林)場及鄉鎮(場)工作人員現場踏勘核實用地情況,并經鄉鎮(場)主要領導初審同意后,由設施農業用地經營主體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國有農(林)場簽訂用地協議。
第十八條??設施農業用地協議應包含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用地范圍和面積、土地復墾要求及時限,土地交還、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其中,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過該宗土地承包經營權剩余年限。
第十九條??設施農業用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主體向轄區鄉鎮(場)申請備案。鄉鎮(場)對申請備案的設施農業用地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主要審核設施農業用地經營主體提交的用地協議、建設方案(規劃總平面圖)、用地規模等。
第二十條??鄉鎮(場)在收到備案申請后,對符合規定的備案申請原則上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對審核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備案,且不得動工建設。設施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用途、規模等發生變更或期滿繼續經營的,須重新履行備案程序。
第二十一條??通過審核的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期限為5年,但不超過該宗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剩余年限,已備案和上圖入庫3個月內未動工建設的,批準備案的項目自動失效。設施農業用地期滿續用的,經營主體須提前3個月提出延期用地申請,如無新的規定,按照現行有關規定重新履行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手續。
第二十二條??為加強設施農業用地復墾復耕工作的管理,切實保障復墾復耕工作的全面實施,鄉鎮(場)在辦理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時,可按以下規定和程序進行管理:
(一)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相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規模、類型、土地整治難度等復墾成本的基礎上,與經營主體協議,制定土地復墾方案,由經營主體預存一定數額的土地復墾保證金,并在(備案前期)協議中注明預存保證金的管理及其使用方式;
(二)與經營主體協議預存的土地復墾保證金,須經責任鄉鎮(場)、經營主體和縣境內銀行簽訂三方協議,由銀行對經營主體預存的土地復墾保證金進行儲蓄凍結。
(三)如設施農業用地期滿不再使用的,待經營主體對使用的土地復墾復耕到位并通過相關部門驗收后,由責任鄉鎮(場)出具同意意見書,經營主體方可到銀行辦理預存土地復墾保證金的取款業務;
(四)如相關經營主體不按期履行上述三方協議內容,超過約定期限不進行復墾復耕的,責任鄉鎮(場)可憑證明到銀行辦理預存復墾復耕保證金提取業務。提取的相關復墾保證金專項用于該宗設施農業用地的復墾復耕費用,余額部分退還相關設施農業用地經營主體。
第二十三條??縣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負責設施農業用地的監督指導,包括對用地審查、產業政策核定,防疫要求等進行指導。確需占用耕地的項目,須由縣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等部門出具審查意見書,并按以下規定和程序報備審查:
(一)占用耕地3畝以下,由縣自然資源局對用地選址、布局等過程先行審查,審查通過后,責任鄉(鎮)在落實耕地“進出平衡”后,按正常程序進行審核備案。
(二)占用耕地3畝以上10畝以下的,由縣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水務局共同對用地選址、布局和規模等先行審查,在充分論證可行的前提下,待責任鄉(鎮)在落實耕地“進出平衡”后,按相關程序進行審核備案。
(三)占用耕地10畝以上的,在縣發改局項目備案后,由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水務局等相關部門對用地選址、布局規模、環境保護等方面充分論證和審查,報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研究通過,落實耕地“進出平衡”后,責任鄉鎮按照相關程序進行審核備案。
第六章 ?耕地“進出平衡”
第二十四條??對涉及占用耕地的設施農業用地,鄉鎮(場)要及時提出落實耕地“進出平衡”的意見,每年須于2月底前匯總上報轄區范圍內設施農業用地占用耕地的年度項目列表(主要包括名稱、規模、投資額、建設期限等),由縣自然資源局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年度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
第二十五條??鄉鎮(場)匯總上報的設施農業用地占耕項目,未納入縣級“總體方案”的,需單獨編制項目“進出平衡”實施方案,并經縣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等部門按相關規定審查通過,否則,不得占用耕地。
第二十六條??設施農業用地項目,經充分論證后確需占用耕地的,要遵循“先劣后優,盡量少占”的原則,并嚴格落實耕地“進出平衡”。
第二十七條??落實耕地“進出平衡”項目,按照“先進后出”的原則實施,并由縣自然資源局組織發改、農村等部門依照項目驗收程序,進行初步驗收,并報市、區自然資源部門驗收通過。
第二十八條??耕地“進出平衡”中“耕地流出”和“耕地流入”范圍必須符合國家、區、市相關技術規則和文件要求,并按項目規定程序嚴格實施。
第七章 ?上圖入庫
第二十九條??鄉鎮(場)按月匯總設施農業用地審核備案情況后,向縣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報備,由縣自然資源局將鄉鎮(場)報備的設施農業用地信息、勘測定界等成果錄入設施農業用地監管系統,實行網上監管。
第三十條??鄉鎮(場)報備的上圖入庫信息及坐標必須與設施農業用地實地相一致,作為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的審核依據。
第三十一條??鄉鎮(場)報備的設施農業用地信息材料審核通過,并由縣自然資源局上圖入庫后,方可動工建設。不得將非設施農業用地以設施農業用地名義上圖入庫。
第三十二條??國有農(林)場的設施農業用地,由國有農(林)場負責與設施農業經營主體簽訂用地協議,報轄區鄉鎮依規備案,上圖入庫等程序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鄉鎮(場)對轄區已通過審查備案的設施農業用地,要全程跟蹤式監管,發現不按相關備案規定建設的,及時下發通知,責令停工整改;對拒不改正的,撤銷項目備案,并按相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三十四條??鄉鎮(場)對本轄區的設施農業用地實行動態巡查監管,每周不少于1次,并建立和完善“早發現、早制止、嚴查處”的工作機制 。
第三十五條??縣自然資源局會同縣農業農村局按季度對鄉鎮(場)年度報備的設施農業用地進行抽檢,每季度不少于2次,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轄區鄉鎮(場)整改。
第三十六條??縣自然資源局和鄉鎮(場)要利用新聞媒體、集市、宣傳日等加強土地法律法規的宣傳,探索耕地保護的配套制度,加強與農業農村部門執法工作的協調聯動。
第三十七條??鄉鎮(場)在日常設施農業用地監管工作中,發現問題圖斑,及時通知用地經營主體進行改正,對違法違規占用耕地等重大案件及時移交縣自然資源局或縣農業農村局立案查處。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全面履行耕地保護責任,防止永久基本農田“非糧化”,遏制耕地“非農化”,各監管部門要依法依規,上下協同,聯動配合,齊抓共管。
第三十九條? 在設施農業用地管理過程中,對履職不力監管不嚴,失職瀆職的領導干部,依紀依規追究責任。
第四十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弄虛作假,濫用職權批準或允諾設施農業用地建設,造成嚴重損失和社會負面影響的,由縣紀委監委進行問責;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附件:設施農業用地備案、上圖入庫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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